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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验厂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出具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按承载状态调查实测结果评级的分级原则
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除需验算其承载能力外,尚需通过调查实测,评估其承载状态的安全性,才能全面地作出鉴定结论。为此,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这类的检查项目。例如:
①结构构造的检查评定
因为合理的结构构造与正确的连接方式,始终是结构可靠传力的较重要保证。倘若构造不当或连接欠妥,势必大大影响结构构件的正常承载,甚至使之丧失承载功能。因而它具有与结构构件本身承载能力验算同等的重要性,显然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
②不适于构件承载的位移或裂缝的检查评定
这类位移(或裂缝)相当于《统一标准》中所述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裂缝)”,它已不属于承重结构使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考虑的问题范畴。正如《统一标准》所指出的:此时结构构件虽未达到较大承载能力,但已彻底不能使用,故也应视为已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情况。由之可见,同样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
③结构的荷载试验
众所周知,通过建筑物的荷载试验,能对其安全性作出较准确的鉴定,显然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但由于这样的试验要受到结构现有条件、场地、时间与经费的限制,因而一般仅在必要而可能时才进行。
对上述检查项目,本标准采用了下列分级原则:
①当鉴定结果符合本标准根据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和已建成建筑物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性能退化、环境条件改变等)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时,可评为au级。这也就是本标准*3.3.1条分级标准中提到的“符合本标准对au级要求”的含义。
②当鉴定结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降为bu级;
a 尚符合本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但实物外观稍差,经鉴定人员认定,不宜评为au级者。
b 虽略不符合本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但符合原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且外观状态正常者。
③当鉴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安全性要求,且不能引用降为bu级的条款时,应评为cu级。
④当鉴定结果较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安全性要求时,应评为du级。此定语“较”的含义是指该鉴定对象的承载已处于临近破坏的状态。若不立即采取支**等应急措施,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